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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发出解除通知一方享有解除权,相对方在异议期内无异议的; 2、发出解除通知一方享有解除权,相对方虽提出异议,但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合同解除的。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本无明文规定认可让与担保行为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第71条中已有明确论述,就其相关司法观点略作分析如下:
咨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方还能以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吗?其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股份转让往往涉及到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等方面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某些特定情形,如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遗赠和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股份转让问题,不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在学术界也存在较多争论。
尽管在机床厂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双方解除了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机床厂不能以协议解除或己方也有损失为由主张免除对贵公司的赔偿责任。
问:你好!我公司前不久先后有两名职工在上班途中遭受人身伤害。其中,王某是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因公交车紧急刹车造成其严重摔伤,虽经及时治疗但仍留下了残疾,经鉴定为6级伤残;杨某则是在骑车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颅脑损伤,王某是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因公交车紧急刹车造成其严重摔伤,虽经及时治疗但仍留下了残疾,经鉴定为6级伤残;杨某则是在骑车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颅脑损伤,
问:律师您好!我公司与另一公司于 2005年签订皮鞋买卖合同,我公司购买对方货物价值约10万元,后因我公司不能及时付款,于是将我公司的轿车一辆(价值约15万元)抵押给该公司,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我公司到今年3月仍然未能偿还债务,该公司就私自将我公司用作抵押的轿车用车拖走,称以该车抵债,请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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