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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原《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单行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将相关法律制度编纂成为“婚姻家庭编”。继上次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变化(一),今天再来谈一谈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和变化。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情势变更原则告别前世,迎来新生。我们期待,随着民法典实施,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具体案件中能够科学呈现并合理提升。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这一点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体现得尤其明显,今天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则的十大亮点。
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婚姻家庭理念的改变,婚姻解体和重组家庭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亦随之增加。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一段时间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此后如继父母去世,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对此种情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故时常看到对该问题的疑问和不同解答。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单行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将相关法律制度编纂成为“婚姻家庭编”。今天来谈一谈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和变化。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杨某要求继承爷爷所遗留的三间平房,应举证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能证明的,将会被认定放弃受遗赠,而无法依据遗嘱取得遗产。
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任何一方反悔,都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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