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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否要求继承已经跟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所遗留的遗产?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面向社区推出“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以来,接到不少社区居民的法律咨询。今天特通过解答我们接到的一例再婚家庭的继承法律问题咨询,聊一聊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问题。

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婚姻家庭理念的改变,婚姻解体和重组家庭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亦随之增加。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一段时间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此后如继父母去世,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对此种情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故时常看到对该问题的疑问和不同解答。

【案情简介】

刘旭前妻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女刘玲。杨颖的前夫因病去世,留有一子江红。二人在朋友的撮合下于1990年7月结婚,二人再婚时刘玲3岁、江红5岁,四人组成了一个四口之家共同生活,二人未共同生育子女2001年,刘旭和杨颖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刘玲由父亲刘旭抚养,江红由母亲杨颖抚养。2008年,刘旭与周萍再婚,二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9年10月,刘旭突发疾病去世,未及留下遗嘱。刘旭去世时遗留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遗产。杨颖和江红得知刘旭去世的消息,以江红是刘旭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为由,以江红名义提出了继承要求,要求和刘玲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江红究竟能否继承刘旭的遗产?刘玲带着这一疑问向律师寻求帮助。

【隆平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父母去世的,子女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谓有扶养关系的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指的是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随继父(母)和生母(父)共同生活,受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存在抚养事实,即认为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刘旭和江红之间、杨颖和刘玲之间曾经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但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基于血缘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其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有可能随着继父(母)和生母(父)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扶养。本案中,刘旭、杨颖离婚后,刘玲、江红分别由各自的生父、生母扶养,刘旭对江红的抚养事实即已终止,刘旭和江红的继父子身份关系因刘旭和杨颖离婚而早在2001年即已消灭。江红没有了刘旭继子的身份,也自然没有了继承刘旭遗产的权利。

【归纳总结】

判断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享有继承权,首先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其次,要求继承发生时生父母和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或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存续,扶养关系解除的,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消灭,便丧失了继承的基础。

 

【相关法条】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特别声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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