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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事后反悔可以撤销吗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面向社区正式推出“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以来,社区居民咨询的问题大多集中在“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等领域。今天来聊一聊困扰居民的“离婚协议约定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能否撤销赠与”的问题……


【案情简介】陈某(女)和王某201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8月生育一子王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1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未分割,而是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将该房屋赠与王小某。现陈某要求王某配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过户到王小某名下,没想到,王某反悔了:现在房屋产权未变更,仍处于陈某和王某共有状态,不打算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赠给王小某,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无奈,陈某只得就“离婚协议约定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能否撤销赠与”的疑惑求助律师。


【隆平解析】首先,根据现行有效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有一定限制。在案例中,陈某和王某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的王小某,该赠与行为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且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王某无权任意撤销。

再次,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反悔,都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对于财产部分反悔,既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归纳总结】本案中王某无权单方撤销赠与,除非征得共同共有人陈某的同意。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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