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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态致痛失千万财产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面向社区正式推出“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以来,社区居民咨询的问题大多集中在“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等领域。今天来聊一聊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多次遇到的因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而致丧失受遗赠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杨某的爷爷在西单附近黄金地段有平房三间。杨某的奶奶早亡,父亲为独子,杨某兄弟姐妹共三人,杨某为长女,一家人一直跟爷爷共同生活。杨某的父亲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去世,杨某父亲去世后,由于杨某母亲跟爷爷关系不睦,杨某兄弟姐妹便随母亲从爷爷处搬离,后各自成家。杨某系爷爷带大,跟爷爷感情深厚,便时常回平房处看望和陪伴爷爷。后杨某的弟弟离婚后搬回爷爷的平房处居住,但受母亲影响,跟爷爷关系也不佳。随着爷爷年事渐高,日常生活起居、看病就医等事无巨细所有事务都由杨某和配偶、孩子负责和照顾,1999年末,爷爷自感时日不多,便通过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其名下三间平房留给杨某继承。办理公证后七个月,爷爷去世。爷爷遗留的三间平房一直由杨某的弟弟居住。直至2018年,杨某偶然间听人提起继承有时间限制,不能超过20年。杨某认为自己有公证遗嘱,继承房产必然万无一失,没有委托律师的必要,遂凭公证遗嘱自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三间平房。可其万万没想到,法院经审理,以杨某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为由,认定其放弃受遗赠,将三间平房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最终判决三间平房杨某和兄弟姐妹三人每人一间。

【隆平解析】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杨某非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杨某爷爷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杨某,从法律上讲属于遗赠。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杨某要求继承爷爷所遗留的三间平房,应举证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能证明的,将会被认定放弃受遗赠,而无法依据遗嘱取得遗产。

再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在认定杨某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杨某爷爷所遗留的三间平房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因杨某的父亲先于杨某爷爷去世,由杨某三兄弟姐妹代位继承,每人一间。

【归纳总结】同样是遗嘱,但遗嘱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对于遗赠,无论是现行的《继承法》还是已经颁布待施行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规定的时限为两个月,《民法典》规定的时限为六十日。由于杨某未能认识到爷爷遗嘱的法律关系性质属于遗赠以及接受遗赠有两个月的时限要求,故未能在诉讼中围绕此进行举证而败诉,致与上千万的资产失之交臂。

【相关法条】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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