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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超过20年未分割还能继承吗

时间:2020-05-17     作者:隆平律师【原创】


日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面向社区正式推出“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社区居民咨询比较多的问题,普遍集中在“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等领域。今天先来聊一聊困扰居民的“继承权纠纷二十年诉讼时效”问题……

【案情简介】老王于1988年去世时,遗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除长子大王和次子小王外无其他继承人。兄弟俩都不居住于此,也一直未提出分割该遗产,只是由小王负责日常管理。从去年开始大王听说该房产即将拆迁,就找到小王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谁料想,小王懂法,回应哥哥道:父亲去世已经30多年了,按照继承法规定,超过二十年的无权继承,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大王无奈,只得就“继承权纠纷二十年诉讼时效”的疑惑求助律师。

【隆平解析】首先,根据现行有效的《继承法》第八条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案例中在老王去世时,大王和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就继承权没有纠纷,小王管理房产的行为也未侵犯大王的继承权,因此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

其次,在老王去世后,对于其留下的遗产,大王和小王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因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因此,大王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权基础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基于其共有权而产生的消灭共有关系的权利,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回应。该《纪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归纳总结】本案中虽然老王已去世三十多年,大王仍有权主张分割案涉遗产,不受继承权纠纷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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