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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婚姻家庭理念的改变,婚姻解体和重组家庭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亦随之增加。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一段时间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此后如继父母去世,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对此种情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故时常看到对该问题的疑问和不同解答。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单行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将相关法律制度编纂成为“婚姻家庭编”。今天来谈一谈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和变化。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杨某要求继承爷爷所遗留的三间平房,应举证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能证明的,将会被认定放弃受遗赠,而无法依据遗嘱取得遗产。
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任何一方反悔,都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发出解除通知一方享有解除权,相对方在异议期内无异议的; 2、发出解除通知一方享有解除权,相对方虽提出异议,但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合同解除的。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本无明文规定认可让与担保行为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第71条中已有明确论述,就其相关司法观点略作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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