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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时间:2019-04-23     【转载】   来自:隆平律师事务所   阅读

咨询:你好!2005年初,我公司因生产需要,与某机床厂签订了机床改造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我公司提供机床一台由该机床厂负责改造成数控机床,6月1日交付,改造费30万元。由于机床改造后占地面积大大扩大,我公司原有的经营场地已经无法满足要求。5月初,我公司致电机床厂,表示为了保证新机床能够按时顺利安装调试,我公司已经在本市建设路23号租用了新厂房,并做好了安装调试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机床厂未表示异议。6月初,机床厂未能按期完成机床改造,要求给两个月的宽限期。8月7日,机床厂表示由于技术原因其无法完成机床改造,提出解除协议,退回机床和先期收取的10万元改造费。我公司随即解除了与某单位的厂房租用合同,共支付租金和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3万元。我公司要求机床厂承担以上费用,机床厂则表示其为机床改造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改造失败使得投资无法回收,其同样损失很大,协议已经解除,以上费用与改造协议无关,其不予承担。

请问:对于我方支付的7万元租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我方能否要求机床厂承担?

答:根据你以上所述,我认为该两项费用你方可以要求机床厂承担。

贵公司与某机床厂通过机床改造协议书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关系的双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后机床厂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完成机床改造任务,即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损失赔偿的数额,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就该案来说,由于机床厂不能如期完成机床改造任务并顺利安装调试,致使贵公司不得不解除为确保安装新机床而签订的厂房租用合同,造成贵公司租金和违约金的损失,对该损失机床厂负有赔偿责任。

尽管在机床厂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双方解除了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机床厂不能以协议解除或己方也有损失为由主张免除对贵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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