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专栏
  • 婚姻家事|配偶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婚姻能撤销吗

    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这一问题,法院一般会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2022-02-27 0 0 0 0
  •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02-27 0 0 0 0
  • 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究竟归谁所有|物业管理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房屋的出售,小区建设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1-12-28 0 0 0 0
  • 楼道口加装防盗门,邻居有权要求拆除吗

    社会现象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有的业主将小区的公共窗台据为己有,有的业主将公共设备间上锁搁物,有的业主在公共过道长期放置私人物品侵占公共空间,还有业主不光把公共楼道划入自家范围,还加装了防盗门……此类现象屡见不鲜,大家甚至见怪不怪。但这种现象真的正常合理吗?从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的呢?又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来应对呢?今天,我们就以业主在楼道安装防盗门为例进行探讨。法律分析1、小区楼道等公共空间到底属于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通道、楼梯、大堂

    2021-12-09 0 0 0 0
  • 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的10个典型物业纠纷案例

    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以下为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10个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例,与你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赶紧来看看吧。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宣某房产证中的产

    2021-12-09 0 0 0 0
  • 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应该归谁所有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12-09 0 0 0 0
  • 实施房屋购买行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买方是否已具备业主身份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业主包括已经通过所有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还包括虽然尚未办理登记,但已经实施了房屋购买行为并实际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主体。

    2021-12-09 0 0 0 0
  • 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或公开构成侵犯隐私吗

    在当下的信息网络时代,微信作为最主流的即时通讯工具,几乎每个人的手机和电脑都会下载并使用这一软件,人们在使用微信享受与他人沟通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聊天记录。近年来,在网上曝光聊天记录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或在网上公开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呢?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先厘清两个概念:隐私和隐私权。何为隐私?何为隐私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首次明确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隐

    2021-09-25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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