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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或公开构成侵犯隐私吗

作者:袁丽萍  谢旭东


在当下的信息网络时代,微信作为最主流的即时通讯工具,几乎每个人的手机和电脑都会下载并使用这一软件,人们在使用微信享受与他人沟通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聊天记录。近年来,在网上曝光聊天记录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或在网上公开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呢?


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先厘清两个概念:隐私和隐私权。何为隐私?何为隐私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首次明确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进行自主支配和控制,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那么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或在网上公开是否侵犯隐私权?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要看通过聊天记录截图是否能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只有在通过聊天记录截图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情况下,才会有侵犯隐私权的可能。如果聊天截图将头像、昵称、姓名等信息打码,即通过聊天截图无法与特定自然人信息相挂钩,无法实现“对号入座”,不会有任何自然人因聊天内容的公开而受到不利影响,此时一般就不会侵犯隐私权,但是聊天内容本身能够指向特定自然人的除外。


其次,要看聊天记录内容是否涉及隐私。如果聊天记录内容涉及到自然人隐私且被公开者内心对此持“排斥”态度,内容公开后其私人生活安宁会受到侵扰,使其陷入不利境地,那么对这种内容公开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若聊天记录内容仅仅是与工作、职责等有关的这类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隐私范畴的信息,即使被公开,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因此,并非所有的公开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最后,要看公开聊天记录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对隐私权的保护要建立在隐私内容本身的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如果个人隐私内容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构成违法犯罪,那么对这种隐私内容的公开就具有正当性。公开记录有这类违法信息的聊天截图属于公开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别人或公开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基于多方面的综合判断方可定性。日常生活中,转发或公开微信聊天截图的行为屡见不鲜,但稍有不慎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尽量不要随意地将聊天记录截图转发或公开,如确有必要,也应当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做好信息保护,以免给对方以及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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