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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对预告登记的失效时间进行了修订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解读《民法典》的诸多创新和亮点。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从今天开始,我们为大家解读《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变化。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五个分编,二十章,共258条。五个分编依次为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内容: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读:

对于预告登记的失效时间,《物权法》(已失效)规定为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民法典》物权编编纂时将三个月修订为“九十日”,避免了因大小月而造成的期间不固定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类似的修订还有一处,在第十八章留置权部分第453条,将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修订为“六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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