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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所律师刘国军应邀为德州公路系统作专题讲座

    2020年8月14日上午,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暨“干部大讲堂”专题辅导报告会》,现场八十多人参会,另有近千名公路人在11个分中心视频参会,本所执行主任刘国军律师应邀出席。在报告会上,刘国军律师作了以“公路系统法律风险防范”为主题的知识讲座,本次讲座根据德州公路中心及下属11个分中心的法律服务需求调研情况确定主题。刘律师首先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路系统机构改革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讲起,简要分析了公路系统常见的六类法律风险,然后结合自己实际承办的典型案例对

    2020-09-02

  • 楼道口加装防盗门,邻居有权要求拆除吗

    社会现象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有的业主将小区的公共窗台据为己有,有的业主将公共设备间上锁搁物,有的业主在公共过道长期放置私人物品侵占公共空间,还有业主不光把公共楼道划入自家范围,还加装了防盗门……此类现象屡见不鲜,大家甚至见怪不怪。但这种现象真的正常合理吗?从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的呢?又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来应对呢?今天,我们就以业主在楼道安装防盗门为例进行探讨。法律分析1、小区楼道等公共空间到底属于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通道、楼梯、大堂

    2021-12-09

  • 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的10个典型物业纠纷案例

    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以下为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10个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例,与你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赶紧来看看吧。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宣某房产证中的产

    2021-12-09

  • ”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便捷登陆入口

    隆平所提供的”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实现了”社区居民零接触,顾问服务不打烊“。扫描指定二维码,可以便捷享受”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2020-05-17

  • 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应该归谁所有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12-09

  • 重磅:隆平律师事务所推出“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隆平所推出的“线上社区法律顾问”事实上补充了原有法律顾问服务模式的不足,适应了新形势和新情况下的特殊要求,让服务更智能,沟通更便捷,居民更受益。另外,为了保证服务质量,隆平所还要求“线上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对服务过程全记录,并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汇报普法成效。

    2020-05-09

  • 实施房屋购买行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买方是否已具备业主身份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业主包括已经通过所有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还包括虽然尚未办理登记,但已经实施了房屋购买行为并实际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主体。

    2021-12-09

  • 区司法局李程局长一行莅临隆平所慰问并指导工作

    2020年1月22日上午9点半,西城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程,副局长兼区律协党委书记赵培良,区司法局律师执业监管科科长、区律师协会秘书长彭姝一行莅临隆平所慰问指导工作。李程局长一行首先参观了隆平所的办公环境,听取了卢子明主任关于隆平所的发展历程、律所文化、发展定位、业务领域、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汇报。李局对隆平所选择专业化、规范化和品质化的精品律所发展方向的定位表示赞赏,并对隆平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成绩表示肯定。李程局长表示,鼠年将至,祝愿大家业务精进,工作顺利!卢子明主任对区司法局领导的来访和慰问深表感

    2020-01-22

  • 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或公开构成侵犯隐私吗

    在当下的信息网络时代,微信作为最主流的即时通讯工具,几乎每个人的手机和电脑都会下载并使用这一软件,人们在使用微信享受与他人沟通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聊天记录。近年来,在网上曝光聊天记录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或在网上公开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呢?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先厘清两个概念:隐私和隐私权。何为隐私?何为隐私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首次明确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隐

    2021-09-25

  • 卢子明主任参加会见最高检张军一行并出席座谈会

    2020年1月9日,致公党中央主席万钢、常务副主席蒋作君,副主席曹鸿鸣、吕彩霞在致公党中央机关会见来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一行并举行座谈。座谈会由蒋作君主持,本所主任卢子明律师应邀出席。万钢代表致公党中央对张军一行的来访表示感谢。他高度评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年来的工作成效,特别是在扫黑除恶、服务“三大攻坚战”、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公益诉讼等方面的突出工作。他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致公党中央探索加强多种合作形式,做好“双向发力”工作,凝聚更多共识与力量。张军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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