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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解读|苏享茂家属诉翟某欣返还财产案

时间:2023-04-07     作者:胡沪杭 潘瑞譞【原创】

六年前,曾有一条新闻轰动全网——闪婚41天后闪离,离婚后不到两个月,苏享茂跳楼自杀,自杀前曾在互联网上公开留下遗书。

  案情简介  

据报道,手机软件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与翟某欣于2017330日通过婚恋交友网站“世纪佳缘”相识。同年67日,二人登记结婚。41天后的718日,二人便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不到两个月后的97日,苏享茂跳楼身亡。在跳楼前夕,苏享茂留下遗书称,前妻翟某欣以其个人偷税漏税、公司涉及非法经营等为理由恶意要挟,其受胁迫签下离婚协议,而正是这份离婚协议令其资金链断裂,其走投无路,只得选择跳楼自尽。

上述离婚协议中的两条款内容分别为:

“离婚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亚相关部门面签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过户手续。如男方不配合,赔偿女方三百万违约金”。

“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款由男方给女方当面出具340万元的欠款凭证,并保证在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一次付清。如果本协议签订后男方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女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另,苏享茂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翟某欣大量财物、钱款及特斯拉客车一辆。

20184月,苏享茂家属将翟某欣告上法庭,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要求撤销上述两条离婚协议条款、撤销翟某欣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返还660万元现金;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中,要求撤销苏享茂生前对翟某欣的赠与行为并要求翟某欣返还相应财物。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两案已分别作出判决,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一审判决翟某欣退还苏享茂家属660万元、撤销翟某欣对涉案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中一审判决翟某欣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31万余元的卡蒂尔钻戒和项链、转账共计186万余元及涉案特斯拉客车。

  律师解读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何以支持撤销离婚协议相应条款并判决翟某欣败诉?

首先,根据法院查明情况,翟某欣在协议离婚期间,以举报苏享茂经营中存在违法、将使苏享茂人身和财产遭受不利的方式实施胁迫行为,使苏享茂陷于恐惧、恐慌,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放弃房屋所有权并承诺给予翟某欣1000万元。翟某欣的胁迫行为违背了协议离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财产处分自愿原则。(《民法典》第5条)

其次,翟某欣以胁迫手段,使苏享茂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中的案涉两条款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155条和第156条规定,被撤销的离婚协议中的案涉两条款内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翟某欣因被撤销的离婚协议内容而取得的房产、现金等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何以支持撤销苏享茂生前对翟某欣的部分大额赠与?

首先,翟某欣与苏享茂系闪婚闪离,在二人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内,翟某欣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钱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其次,翟某欣在协议离婚期间及离婚后为获取高额离婚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翟某欣胁迫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664条第1款规定,因翟某欣的违法行为致使苏享茂自杀,苏享茂的家属作为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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