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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

引言:

物业管理是个事关千家万户能否安居乐业的基本民生问题,同时又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生活的幸福程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政府的城市治理水平,是个综合性社会管理工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条例有不少创新和亮点,但实施中也难免遇到各种现实问题。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物业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受聘为多个街道提供物业专项法律服务,为帮助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主体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条例,特开辟“物业管理法律问题”专栏,为大家解读各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创新,解决了一些物业小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进行业主自治的问题。哪些情况下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产生?具体职责是什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以及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哪些情况下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物业小区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是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是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是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组建产生?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公告之日前一年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七)未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进行运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确定事项,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应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

 

物业管理委员的性质以及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重要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完成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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