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隆平专栏 >>民法典专栏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
详细内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解读《民法典》的诸多创新和亮点。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读:

《民法典》施行之前,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在编纂时对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做了重大修订和进一步完善。具体修订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此种情形下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二是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明确规定了有关机关进行事故调查的责任,而不是直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为损失买单进行补偿后了事,有利于查明侵权人并让侵权人承担责任,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这一修订体现了责任自负和社会公平,也通过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有关机关的调查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类似事件的发生机率。


微信扫一扫

关注“隆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电话

邮箱

地址


400-109-8118



logion2005@126.com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北京广安门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928室


  • 电话直呼

    • 400-109-8118
技术支持: 天天向上(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