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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好意同乘”赔偿责任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解读《民法典》的诸多创新和亮点。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比原《侵权责任法》新增的条款,被概括为“好意同乘”条款。该条规定旨在解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明确规定除非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可以起到倡导和鼓励搭便车等互助行为的效果,对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都有积极作用。

适用该条须注意以下几点:

(1)该条款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

(2)依据该条款,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本条款针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至于机动车外人员或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4)本条款的适用,不必然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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