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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的反通知制度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解读《民法典》的诸多创新和亮点。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解读: 本条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比《侵权责任法》新增的条款。其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共同构成了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原则”,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完整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被概括为“通知规则”,本条被概括为“反通知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仅是信息交流的平台,原则上其只要按照《民法典》的这两条规定尽到通知的转送义务,即无须对网络用户所提供的网络信息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反通知制度,赋予了网络用户通过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抗辩的权利。解决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规则”下未经正当程序,仅凭自称权利人的一纸通告,就将涉嫌侵权的信息从网上取下,从而造成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重大限制的问题。“通知规则”和“反通知规则”的结合更好地维护了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