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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解读《民法典》的诸多创新和亮点。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

长久以来,不管对于民事违约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我国法律主要秉持的都是填平损失的原则,使得违约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不利于有效遏制违约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给付被侵权人超过实际受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单行法中。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继2013年在《商标法》、2019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条款后,《民法典》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其他单行法的修订、解释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处理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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