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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解读《民法典》的诸多创新和亮点。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本条是关于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的规定,修订并扩展了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情形的范围。

《民法典》实施之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主要限于以下两种:一是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二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并将对物的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由原先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修订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因特定物遭受侵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依据该条第二款提出主张,但适用该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满足以下条件:(1)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轻微过失和意外;(2)受侵害的物须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如骨灰、遗物、墓碑、遗像等;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如结婚录像、结婚照片等;与家族祖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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