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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解读《民法典》的诸多创新和亮点。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解读

该条规定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条款。指的是行为人自愿参加一些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如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使自身遭受损害,因行为人明知该项活动可能伴随风险,仍自愿参与,由此产生的责任应自负,而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故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规则源于英美法系,后被引入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主要适用于体育比赛,作为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的事由之一。

日常生活实践中,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发生受伤等损害,对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类似的纠纷更多地采用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责任和损失。这样的处理方式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不利于对抗性和竞技性文体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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