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受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问:你好!我公司前不久先后有两名职工在上班途中遭受人身伤害。其中,王某是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因公交车紧急刹车造成其严重摔伤,虽经及时治疗但仍留下了残疾,经鉴定为6级伤残;杨某则是在骑车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颅脑损伤,经及时救治病情已基本稳定,经鉴定为5级伤残。现两人都已病愈出院,要求回公司上班,因两人的身体状况和我公司工作岗位的特点决定我公司无合适岗位予以安排,想解除与该两名职工的劳动合同,但不知道对于该两名职工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予以解除的话按规定应当给予什么待遇? 答:根据你以上所述,虽然王某和杨某都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不测,但由于王某和杨某所受人身伤害的原因不同,所以在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以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的待遇方面都各有不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王某所受伤害依法属于工伤;而杨某所受伤害并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因而不构成工伤。 对于王某,由于其构成工伤,因此贵公司应当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具体要求如下:一、贵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就王某所受伤害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贵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贵公司不能解除和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应给予王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当于其 1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由贵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贵公司按月发给相当于其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并由贵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贵公司补足差额;三、经王某本人提出,双方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贵公司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两项合并计算,北京市关于6级伤残的支付标准为相当于25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王某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全额支付,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对于杨某,由于其不构成工伤,在医疗期满后,贵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杨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根据杨某在贵公司的服务期间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支付标准为每服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