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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债权人能否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问:律师,你好!我是一家机械设备经销企业的负责人,王某为我企业的主要合伙人之一。2004年10月,A公司从我处购进一批生产设备,价值506万元。截止到2005年10月底,A公司先后共支付我方330万元,尚欠我方设备款176万元。2005年12月初,我方获知A公司刚有一笔货款入账,遂派人督促其结清剩余的设备款。A公司则提出我企业主要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曾经向其赊销产品价值68万元,该笔货款2005年9月就已到期,但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未还,要求以该笔货款冲抵设备款。因为该货款为王某个人经营所付债务,而与合伙企业没有关系,我方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但2005年12月27日,A公司向我方指定账户汇入了108万元,并表示余款已冲抵,不再支付。 


请问,A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方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付清68万元的余款?

 

答:A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你方要求A公司付清68万元的余款有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首先,根据你以上所述,王某和A公司之间、贵企业和A公司之间都形成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王某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之中,王某为债务人,A公司为债权人。在贵企业和A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中,贵企业为债权人,A公司为债务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在以上两个法律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A公司和贵企业都只能向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对方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尽管王某为贵企业主要的合伙人之一,在经济利益上与贵企业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从法律角度来讲,王某与贵企业都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简单地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抵销,否则有悖法理。

 

其次,我国《合伙企业法》也对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对债权债务的不当抵销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制。《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A公司主张用王某所欠货款冲抵其应支付给贵企业的设备款,在贵企业已明确拒绝的情况下,A公司有义务结清余款,其不予支付余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贵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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